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台灣職場責任制歪風!?

原文出處
可憐的台灣人~~就算有法在算;就算知道雇主違法,但是你敢反應嗎!?反應有效嗎?!
大家努力一點,雇主不會虧待你們的!!

「朝9晚9」成常態 「責任制」無法可管?
文/林柏儀(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大約從5年前開始,台灣職場上吹起了一股「責任制」歪風:每天得把上級規定的工作做完才能下班;就算沒做完要加班,也沒有任何加班費。
一時之間,「責任制」的流行導致上班族們的下班時間越來越晚,「朝九晚五」的生活幾乎已被改成了「朝九晚九」。難道這真的無法可管嗎?
老闆說:做完才能下班?!
「責任制」需符合3要件
實際上,所謂的「責任制」並不是資方說了就算。依照《勞動基準法》,至少要通過3種規範要求,才能成立,排除加班費和雙週84工時的規定。
一、工作內容必須屬於「(一)監督、管理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三)監視性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之一才行。
二、雇主要與個別勞工有「書面」合意約定「責任制」。
三、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上述3個要件,缺一不可。根據我們的觀察,台灣民間勞力市場目前大大流行的「責任制」歪風,往往都是違法的。很多聲稱是「責任制」的工作,根本不符合上述的特殊工作內容要件,甚至曾有賣場老闆,聲稱「結帳員」要適用責任制;不然就是根本沒和勞方約定、或沒送勞工局核備,真的被檢舉、被告上了法院,雇主統統都違法。

算算看:你被老闆誆了嗎?薪資÷工時≧時薪95元

而且,不論勞資間究竟有沒有依法約定「責任制」,最基本的規範都不能違背:時薪要在95元以上的基本工資規範。
按法令,約定「責任制」可能可以排除勞基法一堆條文(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但可沒有排除勞基法第21條的規範:「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按照我國基本工資規定:「月薪最低為17,280元;日薪最低為760元;時薪最低為95元」,這是有關工資的強制規定,「責任制」勞工也同樣適用。
舉例來說,許多保全人員的工作,一天要做12小時,一個月只能休4天,月薪只有24,000元左右,折算下來,時薪只有77元。保全人員可能因為合乎「監視性工作」的要件,被約定符合「責任制」,但儘管如此,雇主只能因有約定「責任制」而不用給予每日超時工作的1.33~1.66倍「加班費」,但依法還是全時段要給予「基本工資」(時薪95元)以上的薪資。(以該保全人員每月工作312小時計算,雇主應給付29,640元以上)。
基本職權:工時、休息、休假 申請「勞動檢查」取回權益
其實,不只「基本工資」,其他包括「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工作1年以上,至少每年有7天的特別休假」、「假日工作要加倍發給工資」……等工時相關規範,及勞基法「工時、休息、休假」以外的所有規範,都仍然一併適用「責任制」的勞工。
我們鼓勵勞工朋友們,試著把自己的「薪資除以工時」計算看看,如果低於時薪95元,儘速備妥打卡紀錄和薪資單,向各地方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非「協調」或「調解」),要求時薪要高於95元!
按我國法律,5年內的工資欠額,勞工局都可命雇主限期給付,也可以上法院討回。
並且,別忘了一併要求檢查:確認雇主有無依法約定「責任制」;有無經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沒有,有關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1.33~1.66倍的加班費,每一塊錢都可以拿回來!(作者現為倫敦大學Goldsmiths學院社會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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