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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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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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9日 星期日

2010報稅資訊--抵扣稅額

2010報稅資訊--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等 3 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 6.2 認識投資抵減稅額!

1. 個人依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2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 20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 年度內抵減;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

2. 個人依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3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3.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3 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2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 20% 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4.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50 %,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假如,某甲在 95 年 11 月 23 日 曾向甲公司認購現金增資股票(甲公司 94 年 11 月 7 日 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定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價款計 250,000 元,且繼續持有至 97 年 11 月 26 日 ,其投資抵減稅額為 20,000 元。(符合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規定的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3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 10 %限度內, 94 年抵減率為 8% ,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設某甲在申報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稅額為 100,000 元,減去投資抵減稅額 20,000 元後,如無扣繳稅款時,其應自繳稅款為 80,000 元。(詳見表一),但如果申請抵減金額超過應納稅額就只能在應納稅額 50 %限度內抵減,例如某甲在申報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稅額為 20,000 元,則某甲 98 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僅能就應納稅額 20,000 元的 50 %限額內減除 10,000 元(詳見表二),至於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 10,000 元,得在以後 4 年度內抵減之。

表一: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小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 100,000 元)

取得人姓名
股票名稱
適用法令
條文
取得
日期
繳納
股款
可抵減稅額
往年已抵減金額
尚未抵減稅額
本年抵稅額計算
本年抵稅額
稽徵機關審核

某甲
甲公司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8 條
95.11.23
250,000
20,000
0
20,000
不超過應納稅額 (AF) 50%
20,000


合計
不超過應納稅額
20,000
AC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100,000(AF) - 20,000 - 0 - 0 - 0 = 0(AI) 或 80,000(AH)

表二: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 20,000 元)

取得人姓名
股票名稱
適用法令
條文
取得
日期
繳納
股款
可抵減稅額
往年已抵減金額
尚未抵減稅額
本年抵稅額計算
本年抵稅額
稽徵機關審核

某甲
甲公司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8 條
95.11.23
250,000
20,000
0
20,000
不超過應納稅額 (AF) 50%
10,000


合計
不超過應納稅額
10,000
AC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20,000(AF) - 10,000 - 0 - 0 - 0 = 0(AI) 或 10,000(AH)

• 6.3 大陸地區已繳納 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 - (B)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 在大陸地區巳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 (E) 採 (C) 與 (D) 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

• 6.4 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1. 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2.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膳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 2 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 ( 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

(B)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 ( 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

(C)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A) - (B)

某納稅義務人 98 年 2 月 5 日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 400,000 元,賣出價額為 500,000 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 100,000 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 98 年 12 月 25 日 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 550,000 ,其 98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100,000 元)為 549,000 元,免稅額單身 82,000 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 76,000 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元)為 180,000 元,其申報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 6,000 元。計算方式如下:

1.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82,000-180,000)×6%=17,220

2.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82,000-180,000]×6%=11,220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17,220-11,220=6,000

2010報稅資訊--扣除額

2010報稅資訊--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以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

98 年扣除額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證明文件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76,000 元
不需任何文件。

標準扣除額
夫妻合併申報者
152,000 元
不需任何文件。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捐贈(現金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捐贈(實物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捐贈(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 除土地以外 )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 現金。

2. 實物:如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 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 98 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8 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捐贈 (土地 → 政府)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 以購入的土地 捐贈者 ,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每人 24,000 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戶以 1 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 98 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 300,000 元為限。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每戶以 120,000 元為限。
1.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 98 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 98 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 ( 98 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 97 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平均得票率達 2 %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0,000 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100,000 元。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1. 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 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的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每人 104,000 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104,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8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合計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 270,000 元者,以 270,000 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每人 104,000 元。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 25,000 元;不足 25,000 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 5.2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其間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就可以適用,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蒐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在不須證明下,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 98 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 76,000 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 152,000 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 98 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切莫遺忘而未申報。

• 5.3 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保險費的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在一定額度內從綜合所得中減除,其餘家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但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 25,000 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 5.4 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 24,000 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如果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列報扣除。

再者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臺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費也是不能列報的。但如申報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1. 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蒐集齊全。

2. 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掣發保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3. 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 5.5 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您可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那些嗎?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 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不過,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4. 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5. 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6. 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7. 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所以不可以申報扣除。

8.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上述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 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 5.6 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一、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
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的捐贈,沒有金額的限制。
二、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20% ,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20 萬元。

2.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10 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得列報。

3. 對政黨的捐贈,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 ( 98 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 97 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平均得票率達 2 %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 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三、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

• 5.7 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查出具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憑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義務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稅捐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5.8 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青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正可選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 30 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3.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 5.9 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自 8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在 12 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 2 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

1.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 1 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 5.10 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以後 3 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國人最常見的財產交易有房屋及有價證券的買賣,賣房子或股票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其中由於股票(指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買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所得稅,所以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扣除;而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璜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非常划不來。因此保存相關單據和憑證是相當重要的。

• 5.11 身心障礙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項目,供有身心障礙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 104,000 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注重在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目前臺北、高雄市為區公所的社會課或社經課,臺灣省為鄉、鎮公所的民政課)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5.12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 25,000 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 25,000 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1.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此一扣除額。

2. 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之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3. 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2010報稅資訊--所得篇

2010報稅資訊--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 5 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1. 財產交易所得:

( 1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 98 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 2 )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2. 執行業務所得:

得直接按財政部公布的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認定。若有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可依帳載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二者可擇低申報。

對於超過 18 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 75 %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 30 %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3.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還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 43 %為必要費用標準。

4.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 粉紅色扣免繳憑單 ),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5. 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 4.2 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1.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2. 除了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例如按月 1,800 元以內之伙食津貼、公司旅遊、員工制服、慶生活動,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3. 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其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故不論男性、女性員工依前述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4. 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例如子女年屆 20 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 4.3 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1. 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另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為 5A 者)及 8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 71M 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 27 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超過 27 萬元者,以扣除 27 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 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 27 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 2 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俟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如您適用的累進稅率已超過 20 %之納稅義務人,尚可選擇將部分資金用以購買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採 20 %分離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可避開較高累進稅負,是不錯的節稅工具。

• 4.4 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二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1. 持有緩課 記名 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有緩課 記名 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 8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 連同利息仍在 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 送存集保 。如放棄緩課或 送存集保 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照 8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前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 86 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 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 ,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2. 獨資合夥業主應設法降低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3. 兩稅合一實施後 營利 所得之計算: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 4.5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納稅義務人在 98 年度中,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 18 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 75 %,予以減除外,其餘可減除 30 %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98 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每人 104,000 元,但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 104,000 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額、扣除額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 4.6 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 3 方向進行:

1. 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 43 %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 43 %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2. 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 2 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3. 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98 年度以利率 1.39 %計算)。

• 4.7 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該項誤報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之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1.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差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98 年度為 20 %)。

3.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 98 年度在 7 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 7 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 6 %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 4.8 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債務人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交所得應併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 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 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現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 4.9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要申報嗎?

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經是大家購物時養成的習慣,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領取時,由郵局就源扣繳 20 %後,中獎人不須併入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既方便又簡捷。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依稅法規定應由給付單位按給付金額扣取 20 %扣繳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亦無須填入申報書中,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應納稅款,但每聯獎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

• 4.10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及銷售彩券所得也要申報嗎?

1.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所得第 3 目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本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前揭規定,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中獎人僅需繳納 20 %之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 個人銷售彩券所得:彩券經銷商發行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因不屬於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至於公益彩劵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如果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 98 年度費用率 20 %)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為免個人彩券經銷商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將公益彩劵佣金收入部分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4.11 沒有扣繳憑單的所得也要報嗎?

各類所得因資料性質不同可區分為扣繳所得與非扣繳所得兩類:

扣繳所得即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下列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如:薪資、銀行利息、租金……等。

非扣繳所得雖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所得來源如有包括時應併入申報,因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 4.12 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 1 月底前開具扣 ( 免 ) 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 ( 免 ) 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 ( 免 ) 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2010 報稅資訊----免稅額

• 2010 報稅資訊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 70 歲〔民國 28 年(含該年) 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23,000 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82,000 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可謂相當可觀。

但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79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78 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 1 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 Carol Lee ,西元 1978 年 10 月 24 日 出生,應填寫為: 19781024C A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 60 歲者,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 除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3.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 60 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 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 無謀生能力: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1. 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 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 無謀生能力: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 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 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1. 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 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 應檢附 受扶養人者的父母親 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 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 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3.2 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或滿 20 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及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 20 歲應如何申報?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人應依該子女所得高低及其扣免、抵稅額之大小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 3.3 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從 民國 81 年 9 月 18 日 起實施,原不准將大陸親屬列為扶養親屬之禁令取消,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列報大陸親屬?其可享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多少?又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列報大陸扶養親屬,其適用條件與列報臺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 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臺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 兄弟姊妹:
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 20 歲,或是滿 20 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那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呢?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納稅 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 1 位請填 9 ,第 2 位至第 7 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 8 位至第 10 位空白。(例:西元 1915 年 5 月 27 日 出生,應填寫為 9150527 □□□)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 3.4 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並杜取巧。

過去限於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才可列報,自 85 年度起,只要證明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 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 2 款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文件:

(1) 年滿 60 歲沒有謀生能力者: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3.5 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 20 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 20 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因尚無法完全獨立生活,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 1 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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